| 作者 理事会,
19-09-200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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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温莎中国人协会章程(草案) 大温莎中国人协会筹备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名称, 性质, 宗旨 第一条 本组织中文名称为 "大温莎中国人协会", 简称中国人协会(下文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Greater Windsor", 英文简称为CAGW. 第二条 大温莎中国人协会是在安大略省注册的, 非政治, 非盈利性的独立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 (1) 促进华人社会的团结和友谊, 以团体的力量维护促进华人的合法权益, 为华人在加拿大社会中的发展创造条件, 并为社区中有困难者提供慈善性服务. (2) 为华人成为加拿大社会积极的, 有贡献的成员而努力. (3) 增进华人与所在地的加拿大人及其他族裔居民之间的友谊和文化交流. (4) 促进中国和加拿大之间在文化,教育,商贸和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和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正式会员和学生会员两种: (1) 任何人, 年满十八岁, 只要承认并遵守本会章, 交纳会费,都可以登记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2) 在本地区院校就学的中国留学生, 学者协会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 本人自愿登记, 可成为本协会学生会员, 不缴纳会费, 但没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正式会员会费金额由协会理事会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而确定. 第六条 正式会员的权利包括: (1) 参加会员大会. (2) 选举理事会理事, 并监督理事及理事会的工作. (3) 经过选举成为理事会理事,或被任命为协会行政官员. (4) 列席理事会议, 十名以上的会员有权联名要求理事会就指定议题开会讨论. (5) 查阅协会文件, 包括理事会议记录和协会帐目. (6) 享受协会及其附属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福利. (7) 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否决理事会决议. (8) 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罢免理事的职务.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为协会服务, 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2) 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第八条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会员的会籍可以被取消. 被取消会籍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登记成为会员.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可以决定协会的任何事务.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 协会的决策和日常工作由大会委派理事会执行. 第十条 协会的工作年度从每年农历春节起至下一年春节止. 在年度交接之际, 协会必须召开一次称作 "年会" 的大会. 现任理事会与接任理事会在年会上正式交接班. 年会由现任理事会负责筹备, 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可在年会之外召开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任何时候, 经五十名或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孰少为准)联名要求, 理事会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 除会章有明确规定外, 按实际与会会员的简单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包括年会) 的议程由理事会决定. 经十五名以上会员要求, 可增加新的议程.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常设的决策及执行机构,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 理事会有权决定和处理协会的全部事务.但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或会员大会休会期间, 会员半数以上签名可否决理事会的任何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十二名理事组成. 理事任期两年, 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新理事的选举由现任理事会主持.产生办法如下: (1) 新任理事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2) 理事会应根据离任理事数额, 确定并公布应选理事数额,并在全体会员中征集候选人. (3) 任何会员可向理事会自荐或推荐其他会员为理事会候选人.被推荐的候选人须经本人同意方能有效. 在不少于一月的候选人征集期之后, 理事会应确定理事候选人名单. (4) 投票方式由现任理事会决定. 2006-6-16可以举行会员大会投票选举, 也可以通信投票. 投票时会员有权在理事会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之外投票选举. 选举结果由现任理事会确认并公布, 并由秘书长记录备案, 保留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经主席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要求可在任何时间召开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有决议内容的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为有效. 理事会一般决议按实际到会理事的多数通过, 在意见对等的情况下由主席裁决.理事会的决议若与往届理事会的决议相抵触.须经本届理事会的三分之二多数(即八人或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涉及会章修改的内容按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条 每名空缺的理事, 由理事会在未当选人中按得票顺序递补.递补的理事只在所剩的任期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经会员大会与会会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或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半数以上会员签名通过. 理事的职务可被罢免, 被罢免的理事所任的行政职务同时撤消.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下列行政官员:主席, 前任主席, 秘书长, 财务委员, 组织委员, 公共关系委员,文体委员和大学生代表.协会行政官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协会的主席和秘书长分别兼任理事会的主席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官员的职责由理事会制定,公布和修改. 行政官员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行政官员均由理事担任, 其任期为二年. 除主席不得连任外, 其他官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行政官员由上届主席主持召开的新理事会第一次全会上,由新一届理事经协商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行政官员每年至少向理事会做一次书面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理事总数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任何协会行政官员以及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的职务可被解除.被免职的官员可保留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主席任期内的空缺由上届主席代理, 其他行政官员的空缺由主席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而补充.递补的官员只在所剩的任期内有效. 递补任期少于半年者,包括递补主席, 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所有行政官员, 理事会理事都是义务为协会服务.以上人员不得因为替协会服务而谋取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个人利益. 第五章 名誉理事, 顾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可聘请若干名誉理事和顾问, 为协会的工作提供咨询和支持.名誉理事没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聘请若干专业人士担任协会的专业顾问,为协会的运作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十一条 名誉理事和顾问聘期为一年, 可连聘连任.
第六章 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隶属于理事会的各种常设或临时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委员若干. 主任由协会主席提名, 经理事会通过. 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 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条 各常设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任期二年, 时间与理事会任期同. 工作委员会成员可以连任. 第七章 专门功能组织 第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性功能组织. 第五条 专业性功能组织是协会的直属职能机构,由理事会批准成立, 在理事会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功能组织的宗旨一致, 但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 各专业性功能组织应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 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各专业性功能组织设首长一名, 副职首长若干名,首长与副职首长均应为会员. 首长由理事会根据该组织的提名任命. 任期一年, 可以连任,副职首长在该组织内部协商或选举产生, 报理事会备案.专业性功能组织负责人有责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专业性功能组织的职能范围为: (1) 在协会的统一筹划协调下实施与该专业有关的各类活动. (2) 受协会委托承办或参与跨专业的或综合性的活动. (3) 自主举办符合协会章程的, 不与协会所属其它组织功能相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 专业性功能组织对外签着协议须经理事会预先批准. 第十条 专业性功能组织试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财务原则.但对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功能组织,协会有权力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专业功能组织有义务向协会汇报其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一条 专业性功能组织的撒消,合并与改组, 以及专业性功能组织名称的使用和更改,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八章 会章的解释, 修改及协会的其它条例 第十二条 本会章的解释权在理事会. 第十三条 对本会章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须经会员大会与会会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在会员大会体会期间, 本会章的修改或增补, 须经会员总数半数以上会员, 通信投票通过,或经理事会全体理事(12名)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制订各种条例, 以规范协会的运作.任何条例中与本会章程有矛盾的内容均无效. 第十五条 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理事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8名)通过. 第九章 协会的工作语言, 会徽及解散 第十六条 协会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任何文件的文本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英文.同一文件拥有两种文本而内容有出入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协会的会徽为枫叶连接的CW图案, C代表中国人, W代表温莎. 第十八条 协会一旦解散,协会的所有财产和资金,应捐献给理事会确定的非盈利性的福利组织. |